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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9 15:04:06 点击数: 次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鲁建城字〔2010〕58号)和《关于简化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关手续的通知》(城建处〔2013〕2号)文件要求,现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审核需要一段时间,为确保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可以顺利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核手续,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务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资料要求,准备延期审核材料,并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资料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打印《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右上角带条形码)一式三份,连同资料原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局窗口。因企业申报时间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由企业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