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为规范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6年12月1日前,全省范围内取得住建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的标准要求,对下列材料进行考核。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考核)情况;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情况;
(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发票及缴费人员名单;
(四)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考核方式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于12月20日前,对辖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全省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见附件)报省住建厅城建处。省住建厅组织专家组对各设区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核查企业上报资料。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三个月)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省住建厅将撤回其相关资质证书(市政公用总承包特级、一级,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省住建厅将提请住建部);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应资质。凡弄虚作假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动态核查的,其核查结果为不合格,该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时要对本部门核发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省住建厅城建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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